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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福建省消防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福建省长汀县第一中学  日期:2013-03-04  点击:962 

新《福建省消防条例》31日起施行

 20121214,修订后的《福建省消防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将于201331起施行。

新实施的《福建省消防条例》共863条,对福建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升,对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新规定,细化和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福建省消防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我省消防法制建设,对推进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条款摘录:

1、 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2、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3、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4、每年119日,为全省消防日。

5、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6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者修建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

9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等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10、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标明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11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施工作业。

12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1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14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停放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将机动车拖离,排除妨碍。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5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罚款。

【编辑:陈 倩、俞文炎 审核:修红英 监制:吴江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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